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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坤良專欄:名實相乖─街頭藝人的認證機制應符合比例原則
行政部門的文化業務中,審查作業最不切實際、也最不符比例原則的,莫過於街頭藝人的審議機制了。
很多人都曾在國內外街頭觀賞藝人的視覺、行動藝術、表演藝術或其他「特異」功能的演出,所謂「街頭藝人」,是針對戶外空間表演者的泛稱。他們的「表演區」不一定在街頭,也可能在地下道、風景區、戶外廣場,甚至大賣場。台灣很難看到藝人在車站大廳、月台或地鐵車廂演出,也不易出現像亞維儂、愛丁堡國際藝術節的街頭表演。
街頭藝人的表演項目、技藝水準不一,有些非常精采,有些極其普通,他們在公共空間作開放性展演,都是構築街頭美學的一個因子。業務單位對他們有所規範是應該的,否則各縣市展演活動經常出現的撈金魚、打香腸及各種遊戲,都可成為街頭藝術。街頭表演不始於今日,在「街頭藝人」這個名銜出現之前,廟前的外台戲和街頭賣藝就很蓬勃了,以前的街頭表演,須向區鄉鎮公所或警察分局、派出所、分駐所申請,著眼點是「社會秩序」的維護。目前各縣市的街頭藝人業務都由文化局主導,也有一套遴選認證機制,藝人除表演之外,販售商品、藥物都在禁止之列,與市集五花八門的既表演又叫賣的演出型態截然不同。
現在的街頭表演,必須通過審議,取得表演許可証,才能當「街頭藝人」,各縣市對街頭藝術的分類,以及報名、審議時間不一,證照有效期有二年、也有三年、甚至終身有效者,錄取率更有極大的落差。以台北市做例子,可分表演藝術、視覺藝術與創意工藝三類,由審議委員會根據報名者(16歲以上)的展演水準、是否影響環境進行審議,每年二期,第一期約在四月接受報名、五月審議,第二期十月報名、十一月審議,證照每兩年更換一次。台北市錄取率不及10%,新北市應該也差不多。
兩年前媒體報導曾入圍金曲獎最佳樂團的「先知瑪莉」在新北市文化局街頭藝人審查中,因未達「標準」而喪失資格,引發網友炮轟。我曾在《風傳媒》寫了〈街頭藝人與城市景觀〉乙文(2015.7.28),指出街頭表演是城市景觀的一部分,也是藝術交流的平台,有才藝的人在公共空間做機動式定點表演,應該受到尊敬,因為他們讓城市、空間更有律動感,並顯露底層文化的生命力與包容性,這篇文章同時批評雙北市文化局的評審原則、標準與實施要點都繁瑣而略顯八股。
文化局的審議機制最大的問題在於忽略比例原則,忘了藝人參加現場表演並沒有演出費,也沒有高額獎金,一旦錄取,也沒有最低工資標準。現場審議應只是一個資格認定而已,他們的「秀場」或「戰場」在街頭,收入靠觀眾自由給賞,面對川流不息的人群,有人匆匆走過,視若無睹,或僅丟了一眼,能丟下零錢的已算是貴人了。如果「無法吸引觀眾目光」,或「不能與觀眾產生良好互動」,必然乏人問津,甚至遭受淘汰。
業務單位顯然不這麼想,他們以一貫高標準要求藝人,並加重其行為「管理」。台北市現行辦法要求展演需具有個人風格、特歡慶父親節pop色,作品應具創意與美感,而且應有別於室內的演出或教學,還要富親和力能與觀眾互動。考試地點在街頭,根據瞭解,現場氣氛嚴肅、緊張,有如藝術大學的入學考試或公費留考,也彷彿在遴選國家藝術代表隊。
最近,台北市有兩個事件又讓街頭藝人審議機制上了新聞,一是某位舞蹈家兼電影工作者,在國父紀念館觀看台北市街頭藝人考試,當場批評某位評審動輒打斷應考者表演,態度惡劣;另一則是同一評審在著名藝人潘美辰考證照的現場演出時,以「打鼓太大聲」為由打斷表演,也被質疑不尊重藝術。這兩個小事件的引爆點,都與業務單位及評審對街頭藝人的認知與執法態度有關。
這位評審事後在答覆記者詢問時說,現場時間僅二至五分鐘,要盡量了解表演者的各種可能性,希望藝人上街頭表演,不會一整年下來只唱一首歌。據聞他已擔任多屆委員,並可能是早年街頭藝人審查制度的制定者之一。他說每次審查前的會議中都會提醒其他委員,不要在評審過程中作任何好惡的表示,所以評審比較不會有表情。文化局則表示這位評審已擔任多年委員,執法相當公正,操守也沒有問題。
街頭藝人的合格率大約18%左右,也就是每5到6人報考僅1人可以過關。(取自潘美辰微博)
我寧願相信這位「執法者」是為了讓藝人素質提昇,愛之深責之切。但他對於這項資格審議的認知,實在值得商榷。所謂「街頭藝人的審查,並不是星光大道節目評審,還要作效果」話沒有錯,但須要像包青天辦案般鐵面無私?他擔心藝人一整年下來只唱一首歌,實屬過慮,果真如此,也是藝人的本事;要求街頭表演有別於室內演出,更是不知所云,藝人進出劇場、街頭之間,不知自我調整?
街頭藝人像導遊、司機一樣,得通過考試者才有資格藉此營生,但藝人的工作性質、社會責任、安全性與駕駛、導遊明顯不同。今日台灣街頭的表演水準與觀眾互動不一,多數藝人藉技藝自謀其力,但收入不豐,有人則把街頭當成實現夢想的舞台,尤其新手在街頭亮相,能練習表演穩定度與應變能力,更重要的,這是他們娛人娛己的方式,其表演效果自有觀眾評價與市場機制,
在當前諸多社會問題中,街頭藝人的展演最不具危險性,而且能成為城市景觀,他們的展演場地也不像室內劇場那般具有排擠效應。業務單位或審議委員會應只對其表演能量做好基本的資格審查,要求演出所須遵守的場地管理規定,也包括刀槍或危險物品的管制辦法。潘美辰爾後在街頭打鼓,若音量超過,製造噪音,自有相關單位依法予以處罰,無需審議委員會過度關切。
今日街頭藝人的證照考試機制,小題大作、庸人自擾,有點像對臉書要求加入好友的人嚴苛挑剔,像古人的選媳婦或女婿,實應徹底檢討,並依街頭藝人展演生態與比例原則,重新擬定適當的審議方式。前面提到的評審,有人認出是北藝大的某位教師,我對他沒什麼特別印象,應該是從校外禮聘進來的管理階層,他的工作態度必然是認真嚴謹、盡忠職守,比較不像北藝大訓練出來的藝術人才。
*作者為台北母親 節 由來藝術大學教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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